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849號
PCDV,113,司促,2084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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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4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二、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
69171元(如附件繳款通知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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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