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845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吳易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5543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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