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786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蕭文惠 債 務 人 阮清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陸佰零貳元 ,及其中柒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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