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474號
PCDV,113,司促,20474,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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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7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姚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柒拾伍
元,及其中壹萬柒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774
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2232元,共計新臺幣
7997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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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