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若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參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2月16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
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
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
之15)。截至民國113年7月1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
同)178,932元,及其中本金174,848元未按期繳付。二、查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5日止,帳款尚餘178,932元及其中
本金174,84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4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833元 黃若權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2 新臺幣42015元 黃若權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