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170號
PCDV,113,司促,20170,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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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7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楊勲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7700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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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