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981號
PCDV,113,司促,19981,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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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魏嘉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按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魏嘉佑於民國109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
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9,462元整,及
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
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
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
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
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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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