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718號
PCDV,113,司促,1971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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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章湜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章湜珛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向債權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7月10日止累計80,565元正未給付,其中77,524元為本金
;2,405元為利息;63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7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524元 章湜珛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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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