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706號
PCDV,113,司促,19706,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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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昶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昶維於109年12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7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95403元 陳昶維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1% 002 0000000元 陳昶維 自民國113年0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5403元 陳昶維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陳昶維 自民國113年0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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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