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611號
PCDV,113,司促,19611,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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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1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廷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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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