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610號
PCDV,113,司促,19610,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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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郭柏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貳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伍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柒佰壹拾柒
元,及其中捌萬壹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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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