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580號
PCDV,113,司促,19580,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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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涂月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整自民國113
年7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涂月嬌於00年00月間向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13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7,
533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6,403元整、消費款19,443元整、
預借現金42,24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30,636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7,602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92,328元自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
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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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