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572號
PCDV,113,司促,19572,2024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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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7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林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偉德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498元(含本金22,
183元、利息1,315元)及其中22,183元自民國113年04月0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5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183元 林偉德 民國113年04月0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183元 林偉德 民國113年04月07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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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