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551號
PCDV,113,司促,19551,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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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5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姚博仁

姚欣妤


一、債務人姚博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壹
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姚博仁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姚博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姚欣妤給付之。
債務人姚博仁姚欣妤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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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