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502號
PCDV,113,司促,19502,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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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
債 權 人 杜泓霖


債 務 人 許黃衍

兼法定代理 許進國

兼法定代理 黃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玖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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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