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363號
PCDV,113,司促,19363,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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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6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雅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玖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貳佰元、違約金
參仟參佰玖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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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