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呂育承
呂秉機
一、債務人呂育承、呂秉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
肆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育承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呂
秉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額
度100萬元及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6 份,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 60,07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
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呂育承自民國113年02月28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8,451 元未還,經聲
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06月2
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呂秉機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6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451元 呂育承、呂秉機 自民國113年01月28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48,451元 呂育承、呂秉機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6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48,451元 呂育承、呂秉機 自民國113年0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451元 呂育承、呂秉機 自民國113年0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