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617號
PCDV,113,司促,18617,202407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17號
債 權 人 林孟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宸庸即許正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許宸庸即許 正義住所設於宜蘭縣礁溪鄉(民國111年11月3日遷入),非 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