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512號
PCDV,113,司促,18512,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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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1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葉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參仟捌佰貳
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
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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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