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林邑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邑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7日止累計14,049元正未給
付,其中12,506元為消費款;34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2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538元 林邑宸 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68元 林邑宸 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