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254號
PCDV,113,司促,18254,2024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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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志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志孝於100年09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2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93元 張志孝 自民國111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4580元 張志孝 自民國112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44580元 張志孝 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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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