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771號
PCDV,113,司促,17771,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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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



債 務 人 江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參佰肆拾
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435元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3.71% 002 298元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4.71% 003 1,899元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4.97% 004 87,974元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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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