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444號
PCDV,113,司促,1744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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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4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KOESTER JULIUS RUWEN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 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債務人 入出境資料所示,債務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並未居 留於我國境內,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外國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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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