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284號債 權 人 林永興 債 務 人 劉桓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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