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482號
PCDV,113,司促,13482,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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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林信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直行一百有限公司温思寒、温添
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末按對於 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127條定有明文,法人為法律所擬制之人,需由代表機 關以為活動,法人代表機關在私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 但在民事訴訟法則視為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人之 規定。因此,對於公司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直行一百有限公司温思寒温添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台灣直行一百有限公司已於 民國108年10月1日經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因其法定代理人 温思寒戶籍設於新北○○○○○○○○,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 為之,而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另債務人 温思寒温添基戶籍均設於新北○○○○○○○○,現居所亦未明, 由於本件支付命令債務人台灣直行一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債務人温思寒温添基均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 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故本件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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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直行一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