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93號
PCDV,113,勞補,193,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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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黃騰賢
訴訟代理人 郭志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原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
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
費為壹仟肆佰元(計算式:2,00元×2/3=1,40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自願離職失業補助及職訓補助壹拾
玖萬伍仟陸佰元,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捌萬陸仟貳佰貳
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減徵部分,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玖拾元(計算式:4,190元-1,4
00元=2,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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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