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01號
PCDV,112,重訴,301,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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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葉寶珠

特別代理人 方佩雯
訴訟代理人 洪振庭律師
被 告 方文勇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地政機關就不動產
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
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
、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
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實際成
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具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一所示
土地及建物及附表二所示土地以贈與為原因取得所有權之登
記,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附表
一所示土地及建物、附表二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依
本院職權查詢起訴前2年內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
料及新北不動產愛連網查詢公告地價現值,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詳如附表一、二訴訟標的價額欄。從而,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6萬0,866元(計算式:12,4
91,016+785,230+26,813,130+16,170,865+625=56,260,86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7,176元。扣除起訴時已繳11萬6
,192元,尚須補繳39萬0,984元(計算式:507,176-116,192
=390,98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及其建物 面積(㎡)(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 (A) 相近條件房地之交易單價(新臺幣)(元/㎡) (B) 權利範圍 (C)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計算式:A×B×C,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0樓(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1.06 (十層82.82+陽台11.22+共有7.02) 12萬3,600元 全部 1,249萬1,016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地下一樓(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21.73 10000分之52 78萬5,230 2 新北市○○區○○街000號11樓(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0.59 (十一層137.07+陽台14.13+雨遮6.31+共有部分90.08) 10萬7,000元 全部 2,681萬3,130 3 新北市○○區○○街000號11樓(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86.21 (十一層137.07+陽台14.11+雨遮6.31+共有部分128.72) 11萬3,000元 2分之1 1,617萬0,865
附表二
編號 土地 面積 (㎡) (A) 起訴時公告現值 (元/㎡) (B) 權利範圍 (C) 訴訟標的價額(元) (計算式:A×B×C,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0.9 124,000 10000分之56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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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