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40號
PCDV,112,重訴,240,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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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黃依清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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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