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黃依清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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