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29號
PCDV,112,訴,929,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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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呂玉真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秦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依被告聲請通知證人劉姵岑到庭為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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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