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0號原 告 蘇銘正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齊偉蓁律師被 告 王紹明 徐雅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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