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98號原 告 劉光豈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複 代理人 葉冠彣律師被 告 古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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