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98號
PCDV,112,訴,2598,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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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98號
原 告 劉光豈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冠彣律師
被 告 古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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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