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彥蓉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添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添貴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
3年6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於112年12月1日前即已繫屬,仍適用修正施行前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孳息價額。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