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志淵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鍾沂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