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12年度,4號
PCDV,112,智,4,2024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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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來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商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萬5,818元(見本院卷一第49頁
至第5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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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