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成大倍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諺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義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
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13年5月31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1 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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