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原 告 張永念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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