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
上 訴 人 李珮淳
被 上訴人 塗婕妤
塗婉思
韓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
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裁定命其 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 本院卷二第169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79至183頁),其 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