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314號
PCDV,111,簡上,314,2024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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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徐乙藍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複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追加原告 徐乙禎

徐安
徐亭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錢綉鈴
被上訴人 陳澤

法定代理人 陳翌傑

林昱辰
被上訴人 許峻豪

法定代理人 余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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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