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徐乙藍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複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追加原告 徐乙禎
徐安育
徐亭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錢綉鈴
被上訴人 陳澤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翌傑
林昱辰
被上訴人 許峻豪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