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0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83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86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90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90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990號
原 告 張家瀚
黃靜文
徐美涵
郭晏彤 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9樓
李筱喬
被 告 王詠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9號、第708號
、第710號),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