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844號
PCDM,113,附民,84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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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44號
原 告 劉奇聰
被 告 沈于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 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 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 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 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 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 旨參照),是參照前開條文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附帶 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 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等語益明 。倘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 ,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二、查原告劉奇聰以被告沈于娟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向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民國113年2月2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7440號、第72277號為 不起訴處分,是原告劉奇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原告於113 年3月25日誤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13年4月1日函轉本院),被告並無刑 事案件繫屬本院一節,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刑事科查無 」之戳章在卷可佐,且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 度偵字第67440號、第72277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足認 原告提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 於本院,而無相關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依照上開說明,該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原告所 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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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