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11號
PCDM,113,附民,1511,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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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0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511號
原 告 溫天

許凱婷
黃佑兵
阮清榮

黃柏誠
被 告 胡哲源


王志偉




潘恩得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1062號),經原告等人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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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