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95號
PCDM,113,金訴,195,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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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昶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5
41、23956、24910、26285、31374、32632、38401、45855、460
14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25081號、112年度偵字第30265、30266號、112年度偵字第235
91、23658、23951、23953、25068、25069、26114、26115、261
16、26148、26236、26313、30294、39071、59553號、112年度
偵字第26908號)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
偵字第18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昶諭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昶諭(下稱被告)前於民國103年至1 05年期間內某時,因將自己名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24號判決判處幫助犯詐 欺取財罪,而就若任意將金融帳戶出售、出租、出借或提供 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不法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他人財物之工具 使用,及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有所知 悉,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俾利他人 洗錢犯意,於111年7月14日前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辦 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台新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永豐帳戶)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並依指示設定台新帳戶、永豐帳戶之網路銀行約 定轉帳帳戶,便利詐欺集團成員大量移轉犯罪所得。嗣該詐 欺集團取得台新帳戶與永豐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自附表所示詐騙時間起 ,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 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匯入 帳戶,該等款項均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出,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附表編號2所示匯入 款項尚未轉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 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 供述、證人即被害人王○○、程○○、告訴人邱○○黃○○謝○○謝○○、翁○○○、周○○、洪○○顏○○曾○○○於警詢中之證述、 台新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2年11月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38400號函文及檢附 資料、永豐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 112年10月24日作心詢字第1121020113號函文及檢附資料、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2年10月25日北市醫興字第1123065700 號函文及檢附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4號 判決、被害人王○○提出之匯款回條影本1份、告訴人邱○○提 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翻 拍照片1張、告訴人黃○○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 、告訴人謝○○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證明1 份、被害人程○○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告訴 人謝○○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匯款申 請書影本、告訴人翁○○○提出之匯款收執聯影本1份、告訴人 周○○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申請書翻拍 照片1張、告訴人洪○○提出之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與詐欺 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顏○○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 員通訊軟體LINE及MESSENGER對話紀錄、匯款憑證、德勝投 資APP交易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匯款交易憑單、富蘭克林 價值商學院投資廣告翻拍照片及員警112年8月31日職務報告 、告訴人曾○○○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為其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辯 稱:我積欠黃加升新臺幣(下同)5萬元債務,並於111年6 月30日前幾天,遭黃加升派來3、4名黑幫份子,將我囚禁在 西門町的日租套房內,且用刀子砍我的大腿和手臂的方式凌 虐我,叫我還錢,因為我還不出錢,他們就脅迫我要我將帳 戶交出來,我先交出本案台新帳戶,對方並在111年6月30日 凌晨將我釋放,我隨即去聯合醫院就醫,就醫後1至2週,對 方又打電話給我問我帳戶辦出來沒,我說我不會,對方就押



著我去永豐銀行臨櫃補辦帳戶,對方在銀行外面等我,我辦 完出來就將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銀密碼交給對 方,我不敢去掛失、止付或報案,因為我與家人同住,對方 知道我住處,並威脅我會對我家人不利,我去就醫時,也不 敢向醫生說明實際原因或報案,我確實有交出本案2個帳戶 ,但我是被脅迫的,沒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故意等語( 本院卷第274-275頁、第379-384頁)。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而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匯款金額, 匯入附表所示之台新及永豐帳戶,該等款項均旋由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出(附表編號2所示匯入款項尚未轉 出)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王○○、程○○、告訴人邱○○黃○○謝○○謝○○、翁○○○、周○○、洪○○顏○○、曾○○○於警 詢時均證述明確(112年度偵字第23541號卷【下稱A偵卷】 第7-8頁、第9-11頁、112年度偵字第23956號卷【下稱B偵卷 】第37-41頁、112年度偵字第24910號卷【下稱C偵卷】第7- 19頁、112年度偵字第26285號卷【下稱D偵卷】第125-127頁 、112年度偵字第31374號卷【下稱E偵卷】第9-18頁、112年 度偵字第32632號卷【下稱F偵卷】第7-8頁、112年度偵字第 38401號卷【下稱G偵卷】第9-15頁、112年度偵字第45855號 卷【下稱H偵卷】第17-25頁、112年度偵字第46014號卷【下 稱I偵卷】第29-35頁),並有台新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A偵卷第15-16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11月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38400號函文及檢附資料(A 偵卷第237-242頁)、永豐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A偵卷 第17-20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10月24日作心詢字 第1121020113號函文及檢附資料(A偵卷第223-227頁)、被 害人王○○提出之匯款回條影本1份(A偵卷第63頁)、告訴人 邱○○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委託書/取款 憑條翻拍照片1張(A偵卷第45-58頁、第65頁)、告訴人黃○ ○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B偵卷第79-123頁) 、告訴人謝○○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證明1 份(C偵卷第29-65頁)、被害人程○○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 對話紀錄1份(D偵卷第171-191頁)、告訴人謝○○提出之與 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匯款申請書影本(E偵 卷第89-161頁)、告訴人翁○○○提出之匯款收執聯影本1份( F偵卷第65-67頁)、告訴人周○○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 紀錄1份、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G偵卷第39-87頁)、告 訴人洪○○提出之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 紀錄各1份(H偵卷第33-51頁)、告訴人顏○○提出之與詐欺



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憑證影本、德勝投資APP 交易紀錄、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影本、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投 資廣告列印資料(H偵卷第90-99頁)、告訴人曾○○○提出之 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I 偵卷第97-121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而觀諸被告之台新、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台新帳戶於102年 1月9日開戶,並自111年7月15日始有多筆大額不明款項匯入 及轉出,永豐帳戶開戶日為102年4月15日,僅111年7月14日 至111年7月21日有交易紀錄,此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2月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3542號函文及檢 附交易明細(本院卷第93-122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3年2月5日永豐商銀字第1130201706號函文及檢附交 易明細(本院卷第69-73頁)在卷可佐。
 ㈢被告固交出本案台新及永豐帳戶,惟係因積欠黃加升債務, 受脅迫而交出,尚難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主觀 犯意,茲分述如下:
 ⒈被告於112年6月13日偵查中供稱:「本案帳戶是我被迫開戶 ,因為我欠『黃阿昇』4-5萬元,本名好像是黃佳昇(音同) ,黃阿昇叫幫派份子3、4個人拿刀槍把我擄走,將我關押在 西門町西寧南路63號10樓日租旅館老闆姓張,當時有人要 整理房間,對方說不用整理,關押我的期間,對方只有給我 喝水,不讓我出去,也沒有買便當給我吃,對方要求我還錢 ,我還不出來,就拿刀砍我,並叫我去開戶,我剛開始不同 意,後來不得已就依他們的指示去西門町附近永豐銀行開戶 及辦約定轉帳帳戶,開完戶當場提款卡、密碼單、存摺就被 他們拿走,除了永豐帳戶外,我同時交付了台新帳戶,開完 全部帳戶後,對方才讓我去看醫生,我才去中興醫院就診, 但我不敢報警,開戶時我也不敢報警,因為對方知道我家住 哪裡,我也有小孩,對方也有槍」等語(A偵卷第103-105頁 )。
 ⒉被告於112年7月3日偵查中供稱:「我是被脅迫交出台新、永 豐帳戶的,因為我欠4-5萬元,遭對方押在西門町的日租旅 館內,當時在日租套房還被砍傷,有就醫紀錄,銀行帳戶是 他們威脅我並帶我去辦的」等語(A偵卷第113-115頁)。 ⒊被告於112年7月6日偵查中供稱:「永豐和台新的帳戶是我開 戶很久的帳戶,以前是我做廚師時薪轉帳戶,後來這兩個帳 戶被搶走了,時間我記不得了,因為欠債,我遭黃家昇(音 譯)教唆的幫派份子押到西門町西寧南路63號10樓日租旅館 ,逼我還黃家昇(音譯)5萬元債務,當時我拿不出錢,對 方就要我提供帳戶,我回說我的帳戶沒有錢沒有使用了,對



方就叫我把帳戶重新辦出來,當時我在西門町台新和永豐銀 行,對方在門口等我,叫我辦存摺、提款卡及網銀,辦出來 後就交給對方了,我當時在日租旅館還被砍,有去聯合醫院 中興醫院就診」等語(A偵卷第133-136頁)。 ⒋被告於本院審查庭113年1月18日準備程序中供稱:「我被拘 禁了2-3天,台新、永豐銀行帳戶我確實有交付,但那是因 為對方傷害我,對方有拿刀砍我,我積欠債務,沒錢還,對 方就傷害我,我不求助警方是因為對方知道我住在哪裡,我 怕對方傷害我的家人,對方叫我幹嘛我就幹嘛」等語(本院 審金訴卷第201-203頁)。
 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111年6月30日前幾天遭 黃加昇(音同)找來的黑幫份子3、4個人押到西門町南寧路 的日租套房,凌虐我,要我還錢,我還不出錢,對方就要我 交出帳戶,對方囚禁我幾天後,在111年6月30日把我放出來 ,我當天凌晨去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就診,就醫完1-2週內, 又押我到銀行開戶,永豐帳戶是補辦,對方在銀行外面等, 我辦好後,將存摺、提款卡及網銀密碼都交給對方,我交出 台新和永豐帳戶是不得不妥協,因為對方已經用刀子傷害我 了。台新帳戶在111年7月5日簽帳卡17元是我操作的最後一 筆,之後的交易都不是我操作的,法院調得之永豐帳戶往來 交易明細,所有的交易都不是我操作的,因為帳戶已經不在 我手上,帳戶在對方那邊」等語(本院卷第269-276頁)。 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因為我積欠黃加升5萬元債務,遭囚 禁在日租套房,並遭對方以刀子砍,因為我還不出錢,對方 就脅迫我交出本案台新和永豐帳戶,台新帳戶是111年6月30 日就醫當天交出去的,永豐帳戶是000年0月00日出去後再補 辦交出去的,至於是111年6月30日後多久交出去,我不記得 了,不會超過1個月,凌虐影片中電話中的聲音就是黃加升 的母親王美珍等語(本院卷第357-359頁、第379-384頁)。 ⒎被告於歷次偵查、法院準備及審理時均供稱其因積欠黃加升 債務,而遭囚禁在西門町南寧路63號之日租套房,囚禁期間 並遭對方用刀砍傷,因其還不出錢,即被要求交出本案台新 及永豐帳戶等情。
 ⒏被告於111年6月30日凌晨2時33分許,由友人陪同至臺北市立 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就診,經醫生診斷其受有「後頭部、左上 臂撕裂傷及右大腿3公分撕裂傷」,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 12年10月25日北市醫興字第1123065700號函文及檢附資料( A偵卷第161-222頁)、被告提出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 區病歷資料(本院卷第281-295頁)在卷可參,參酌本案台 新及永豐帳戶之交易紀錄(台新帳戶自111年7月15日始有多



筆大額不明款項匯入及轉出,永豐帳戶僅111年7月14日至11 1年7月21日有交易紀錄),可見在被告就醫後約1-2週,上 開2帳戶即開始有可疑之多筆大額不明款項匯入並轉出,可 證被告所述其係遭脅迫而交出本案台新及永豐帳戶等語,並 非無據。
 ⒐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提出之影片,勘驗結果如下,此有本院勘 驗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58-359頁): ①畫面中被告坐在房間角落,雙手腕被黑色膠帶捆在一起,牛 仔褲右大腿處有疑似血跡,並用黑色膠帶及毛巾包紮。 ②除被告以外,現場至少還有2人,1人持手機拍攝被告並舉著 手槍指著被告,1人則站在旁邊並拿著1支iPhone手機,該iP hone手機中持續有另名男性聲音傳出來,該男性聲音以台語 表示「今天要處理好」、「他現在要拿六萬五出來」,在場 的人問被告有聽到嗎?被告點頭。iPhone手機傳出的男性聲 音再表示「今天錢沒拿出來,帶去山上埋,錢我不討了」, 在場的人問被告有聽到嗎?被告點頭說有。
  足徵被告確實有遭人用刀砍傷並討債,雖上開錄影過程,並 未討論到被告要提供本案台新及永豐帳戶以抵償借款乙節, 然上開錄影並非錄全程,被告供稱是遭凌虐到末尾,對方才 跟其要帳戶等語,尚非不可採信。
 ⒑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王美珍黃加升之戶役政資料及照片( 本院卷第393-403頁),被告隨即指認無訛(本院卷第360頁 ),黃加升自109年至112年間有多件提供帳戶之洗錢及加入 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犯行,遭法 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此亦有黃加升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本院1 12年度金簡字第15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156號判決網路列 印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05-454頁),益徵被告所述其 係遭黃加升等人脅迫拿走帳戶乙節,實堪採信。 ⒒至於被告稱遭囚禁之日租套房,經警方查詢後,位於臺北市○ ○○路00號10樓確實有一間日租旅館,負責人姓「張」,此亦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查訪表、臺北市 商業處函、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7-83頁), 核與被告所述地點相近,且負責人姓氏互核相符,堪認被告 所述應與實情相符。  
 ⒓綜合上開事證,足認被告因積欠黃加升債務,遭人限制自由 及施以強暴,而交出本案之台新、永豐帳戶,並配合辦理約 定轉帳,可見被告實為被害人,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即難 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主觀犯意。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心證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 所述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
六、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365號移送併 辦部分,與本案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事實,自得 由本院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七、退併辦之說明: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雖以112年度偵字第25081號、11 2年度偵字第30265、30266號、112年度偵字第23591、23658 、23951、23953、25068、25069、26114、26115、26116、2 6148、26236、26313、30294、39071、59553號、112年度偵 字第26908號移送併辦,惟被告被訴事實業經本院為無罪之 諭知,此部分移送併辦審理之犯罪事實亦非與起訴部分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是此部分移送併辦即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由檢察官陳佳伶提起公訴及由檢察官曾開源、楊景舜、劉文瀚、陳亭宇移送併辦,經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王○○(被害人) 111年7月15日前某時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傳送訊息予被害人王○○,佯稱:可至「德勝」投資網站投資外匯期貨以獲利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7分許 30萬元 台新帳戶 2 邱○○(告訴人) 000年0月間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欣」、「德勝客服-Jesse Wang」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群組「飆股集中營(分析交流)」傳送訊息予告訴人邱○○,佯稱:可匯款進行股票投資交易以獲利云云。 111年7月20日上午10時52分許 17萬元 永豐帳戶 3 黃○○ (告訴人) 111年7月14日前某時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婉婷」、「德勝客服經理-琳琳」之詐欺集團成員,傳送訊息予告訴人黃○○,佯稱:可至「德勝」系統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⑴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22分許 ⑵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59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⑴台新帳戶 ⑵永豐帳戶 4 謝○○(告訴人) 111年5月29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忠興」、「陳美玲」、「雯雯」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群組「飆紅天下交流群」傳送訊息予告訴人謝○○,佯稱:可至「德勝」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⑴111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許 ⑵111年7月18日上午9時37分許 ⑶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17分許 ⑷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19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永豐帳戶 5 程○○(被害人) 111年7月12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德勝客服經理~雯雯」之詐欺集團成員,傳送訊息予被害人程○○,佯稱:可至「德勝」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⑴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29分許 ⑵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31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永豐帳戶 6 謝○○(告訴人) 111年5月中旬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重銘」、「陳雅玲」、「德勝客服經理~雯雯」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群組「一馬當先」傳送訊息予告訴人謝○○,佯稱:可至「一馬當先」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⑴111年7月14日上午11時13分許 ⑵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36分許 ⑴3萬元 ⑵6萬元 ⑴永豐帳戶 ⑵台新帳戶 7 翁○○○(告訴人) 111年7月15日前某時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群組「標股長紅社群」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翁○○○,佯稱:可至指定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49分許 5萬元 永豐帳戶 8 周○○(告訴人) 000年0月間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美慧」、「客服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周○○,佯稱:可至指定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31分許 10萬元 永豐帳戶 9 洪○○(告訴人) 111年6月5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許豐祿」、「高雯雯」、「德勝客服經理李小燕」之詐欺集團成員,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洪○○,佯稱:可至「黑池」平台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111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許 26萬元 永豐帳戶 10 顏○○(告訴人)【本案起訴書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365號移送併辦】 000年0月間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重銘老師陳梓欣)」、「陳梓欣助理」、「德勝客服經理~雯雯陳梓欣)」之詐欺集團成員,傳送訊息予被害人顏○○,佯稱:可至「得勝」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40分許 50萬元 永豐帳戶 11 曾○○○(告訴人) 111年7月6日前某時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德勝客服經理-雯雯」、「一路長紅助教/陳秀妍」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群組「一路長紅」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曾○○○,佯稱:可協助代操股票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年7月18日上午11時34分許 30萬元 永豐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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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