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妤
選任辯護人 林詠善律師
吳恆輝律師
伍君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81162號、113年度偵字第11246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思妤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陳思妤、趙龘譁(原名趙永達,所涉運輸毒品等罪嫌,由檢 察官另行偵辦)、黃震愷、張歸意(前2人所涉運輸毒品等 罪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43號、113年度易字第19 7號判處罪刑)均明知大麻(花)菸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行政院依懲治走 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 式」所列第1項第3款之管制進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輸及 私運進口,竟共組跨國運毒集團,而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 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2年6月起,由 趙龘譁發起,邀集其女友陳思妤及友人黃震愷、張歸意,利 用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依序以暱稱「多佛 朗明哥」、「Neteret」、「阿諾‧史瓦辛格」及「財神」, 一同成立名為「三隊」之Telegram群組,謀議自泰國利用國 際平信且僅記載收件地址之方式寄送入境臺灣,並推由黃震 愷隨機在新北市板橋、新莊、中永和、泰山、樹林、三重及 桃園市中壢、大園、蘆竹區等地,尋找廢墟或可能無人居住 之空屋,並記錄門牌號碼後,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地址彙整 提供與趙龘譁、陳思妤2人,復由陳思妤出資,在泰國購入 大麻(花)菸草及其合成物,而與趙龘譁在泰國將已真空包 裝完成之大麻(花)菸草及合成物夾藏進信封內,再由陳思 妤將黃震愷所提供之門牌號碼翻譯為英文並記載為收件地址 ,自112年6月2日至同年0月0日間,利用不知情之郵務業者 ,以寄送國際平信之方式,將附表一編號1至81所示內含大
麻或其合成物之郵件,分批自泰國起運入境,並陸續寄送至 臺灣地區,而將上開管制物品自泰國私運進口輸入臺灣地區 。張歸意則於前開大麻信件自泰國寄出後,依黃震愷、陳思 妤及趙龘譁之指示整理收件地址,將相同行政區之收件地址 歸類並擘畫動線後提供予黃震愷,再由張歸意及黃震愷依趙 龘譁、陳思妤指示,前往收件地址查看有無大麻信件送達, 並將信件取回。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於 112年8月7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執行緝毒犬郵包檢查時,發覺附表一 編號1、3至39所示郵包有異,乃當場查扣上述大麻信件,並 經新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於112年8月9日現地勘查,另扣 得與上述郵件包裝相同之附表一編號53至54所示夾藏大麻之 平信各1件,乃交由臺北關再次投遞;臺北關松山分關則於1 12年8月17日、8月21日執行緝毒郵包檢查時,發現附表一編 號2、40至52郵包有異,而當場扣得該等大麻信件。又警方 於112年8月16日、9月26日分別持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核發之搜索票、拘票,對黃震愷、張歸意執行搜索及拘提 後,在黃震愷位於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之住處再度查 扣附表一編號53至54大麻信件及附表一編號55至62大麻信件 後,經警勘查黃震愷所持用之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依 其內所載地址按址檢視,又扣得附表一編號63至81所列之大 麻郵件。另依張歸意之供述循線查獲陳思妤、趙龘譁,復為 警於113年2月6日18時9分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核發之拘票 拘提陳思妤到案,並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1 樓之住處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援引之被告陳思妤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而不予爭執,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相當關連性,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得為證據。至 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事證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皆 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黃震愷、張歸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 述;證人李忠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黃軍強、林丞 閎、楊凡皜、林春菊、麥嘉心、鄭美玲、李柔瑩、陳素貞、 翁玉菁、游凱傑、吳富宏、劉舜中、林宇文、謝青原、高慶 鐘於警詢時之陳述大致相符(見112年度偵字第81162號卷第 45至51頁、第53至61頁、第63至66頁,112年度偵字第67067 號卷第241至248頁、第295至297頁,112年度他字第7850號 卷一第87至92頁、第141至143頁、第165至167頁、第203至2 06頁、第213至223頁、第291至293頁、第309至311頁、第32 3至325頁、第333至335頁、第339至340頁、第347頁,112年 度偵字第57290號卷一第11至21頁、第181至194頁、第240至 250頁、第378至383頁、第402至406頁、第426至428頁,112 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二第19至21頁、第119至121頁、第161 至163頁、第165至167頁、第169至171頁、第241至244頁,1 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三第19至21頁、第41至43頁、第69 至71頁,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四第9至14頁、第19至23 頁、第25至29頁、第79至82頁、第127至135頁、第137至140 頁、第185至189頁、第237至239頁,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 卷五第29至43頁),且有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 120101336號函暨檢附之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關1 12年8月17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58號函及檢附之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與扣案物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 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34號、第1120101135號、 第0000000000號、第1120101137號、第1120101138號、第11 20101139號、第1120101140號、第1120101141號、第112010 1142號、第1120101143號、第1120101144號、第1120101145 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1120101148號函 及第0000000000號暨檢附之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扣案物照片各1份,黃震愷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12年 8月16日18時21分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思 妤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13年2月3日、113年2月6日18 時9分及同日19時28分搜索暨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 翁玉菁、高慶鐘、邱玟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或查扣現場照片,吳 富宏、謝青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忠樺、林珈妏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林春菊、 林丞閎、楊凡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陳素貞、李柔瑩、鄭美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8月19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與扣案物照片,黃志芳、黃軍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麥嘉心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與扣案物照片 各1份,航空警察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 大麻初步鑑驗報告單、航空警察局查獲黃震愷涉嫌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毒品疑似初步篩檢表各2份,法務部調 查局112年11月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280號、112年12月4 日調科壹字第1223925060號及112年12月8日調科壹字第1122 392597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 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黃震愷之扣 案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及地址等資料、黃震愷女友高郁 雯持用手機內與黃震愷之對話紀錄、黃震愷扣案之綠色iPho ne 11 Pro手機內地址與本案收件地址比對結果、被告陳思 妤扣案之黑色iPhone 12 Pro手機資料截圖各1份,監視器畫 面截圖與現場照片、泰國平信信封及內容物照片、內政部警 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黃震愷涉嫌違反毒品案數位證 物勘查報告各1份附卷為憑(見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一 第13頁、第61至64頁、第73至75頁、第115至121頁、第155 至158頁、第160至170頁、第175至177頁、第204頁、第245 至251頁、第256至289頁、第410至414頁、第444至448頁,1 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二第59至63頁、第67頁、第91至95 頁、第99頁、第125至129頁、第133頁、第175至179頁、第1 83至187頁、第191至195頁、第251至255頁、第259至261頁 、第283頁、第287頁,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三第25至29 頁、第34至35頁、第45至49頁、第53至56頁、第73至77頁、 第81至83頁,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四第55至59頁、第89 至93頁、第99至101頁、第103至105頁、第143至147頁、第1 93至197頁、第241至245頁、第253至255頁、第257至261頁 ,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77至128頁、第169至174頁 、第207頁、第241至247頁、第267至268頁、第271至273頁 、第309至315頁、第410至412頁、第424至440頁,113年度 偵字第11246號卷第11至21頁、第197至254頁,112年度他字 第7850號卷一第95至99頁、第171至199頁、第253至273頁、
第295至304頁、第315至319頁,112年度他字第7850號卷二 第113至127頁,112年度偵字第67067號卷第23至58頁),復 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可證,足 認被告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上開事證彰顯之事實 相符,而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罪數與共犯:
⒈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 毒品,亦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 「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所定之管制 進出口物品,不得非法運輸及私運進口。次按運輸毒品罪 之成立,係以已否起運離開現場為準為犯罪既遂或未遂之 標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運輸行為即已既遂,不以到 達目的地為必要,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既、未遂之判斷 ,則以是否進入國界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6 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79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件被告加入「三隊」之Telegram群組後,除配合在泰國購 入大麻、書寫共犯黃震所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至81所載空 屋之英文地址外,並將附表一編號1至81所示已真空包裝 完成之大麻(花)菸草及合成物夾藏進信封內,由被告及 共犯趙龘譁接續於112年6月2日至同年0月0日間自泰國起 運輸送而進入我國國境,依前述說明,其運輸及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行為,均已既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 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⒉至公訴意旨固以被告除附表一編號1至81所示信件外,尚有 於112年6月至7月間,以寄送國際平信之方式,將附表一 編號82至217所示內含大麻或其合成物之郵件,分批自泰 國起運入境,並陸續寄送至臺灣地區。因認被告此部分亦 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等語。惟經 警方勘查證人黃震愷所持用之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 依其內所載如附表一編號82至217所示地址按址檢視,並 未查獲裝有大麻菸草或大麻合成物之信封,且卷內亦無積 極證據足認上開信件有順利運抵入境及該等信件內確有夾 藏大麻(花)菸草或其合成物與重量若干等事實,本應為 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核與上揭論罪科刑部 分具有後述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
⒊被告與黃震愷、張歸意、趙龘譁等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等人利用不知情之國際貨運承攬人員及郵遞運送人員 遂行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犯行,屬 間接正犯。
⒌被告為運輸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低度行為,為運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與黃震愷、張歸意、 趙龘譁等人自112年6月2日至同年7月3日自泰國寄送附表 一編號1至81所示內含大麻或其合成物之郵件入臺,係出 於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 為之,其犯罪手法、持續侵害之法益均相同,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之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私運管 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有本件運輸第二 級毒品之犯行(見113年度偵字第11246號卷第47至61頁、 第474至481頁、第532至543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3號 卷【下稱本院卷】第40頁、第94頁、第183頁),應認被 告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⒉刑法第59條:
至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等語。然 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 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 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 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 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 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 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 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 心健康外,並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復因毒品施用者 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 ,因之政府近年來為革除毒品之危害,除於相關法令訂定 防制及處罰之規定外,並積極查緝毒品案件,復在各大媒
體廣泛宣導反毒,被告對此自不能諉為不知,而本案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數量甚鉅,倘流入市面,將嚴重破壞社 會治安,助長毒品流通,足以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復查無 被告個人方面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而犯罪,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且本案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 罪,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與其所參與之行為及對法益所造成之危害程度等情比例 衡量後,認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 情,並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而無再依刑 法第59條規定遞減輕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量刑:
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明知毒品對個人健康及社會 秩序皆有所戕害,竟無視政府禁令而運輸、走私大麻入境, 且其所運輸、走私之毒品總重達1,000餘公克,倘流入市面 ,將助長毒品氾濫,對社會治安及國人身心健康之潛在危害 極鉅,犯罪情節非輕,並參酌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 第18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分工及參 與犯罪之程度輕重,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示處罰。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1所示內含大麻菸草之信件,經送鑑定 結果,固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前引毒品鑑定 書在卷可稽,既經查獲,且與本案犯行有關,本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然上開毒 品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43號、113年度易字第197號 判決諭知沒收銷燬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佐,為避免重複 沒收,故不於本案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作與共犯 黃震愷、張歸意、趙龘譁聯繫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事宜 之用乙情,已據其供陳在卷(見113年度偵字第11246號卷第 533至534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 宣告沒收。
㈢至本件一併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 ,尚無從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有何直接關連,故皆不於本案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肇佑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強制換頁==========附表一:
編號 英文地址 地址中譯 大麻 (公克) 大麻合成物(公克) 備註 1 2F.,No.8,Ln.736,Jinping Rd,Zhonghe Dist.,New Taipei City 000000 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13.2 0 ⑴112年8月7日及8月21日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將收件地址誤載為「2F.,No.6,Ln.736,JinpingRd,Zhonghe Dist.,New Taipei City 000000 Taiwan (R.O.C.)」,大麻重量則誤載為「24.7公克」,實際收件地址與重量見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影卷一第162頁之扣案物照片。 2 5F.,No.7,Aly.1,Ln.736, Jinping Rd.. Zhonghe Dist., New Taipei City 235027,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 13.1 0 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備註欄誤載係「112年8月7日及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然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查無此地址,實際上應為112年8月17日及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將收件地址誤之郵遞區號誤載為「235027」,大麻重量則誤載為「26.1公克」,實際收件地址與重量見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171至174頁之扣案物照片。 3 5F.,No.12,Shaokang1st St.,Zhongli Dist.,Taoyuan city 320058,Taiwan(R.O.C) 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13.3 0 ⑴112年8月7日及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地址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39相符,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將大麻重量誤載為25.3公克,實際重量見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影卷一第161頁之扣案物照片。 4 1F.,No.49,Ln.1.Sec.1, Sanmin Rd.,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86,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1樓 12.8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1相符。 5 3F.,No.7,Ln.4.Cuihua St. Banqiao Dist.,New Taiwei City 220086, Taiwan(R.O.C) 新北市○○區○○街0巷0號3樓 13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2相符。 6 4F.,No.13,Ln.80,Zhongzheng Rd.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43, 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13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3相符。 7 2F.,No.90,JianguoSt. 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45, Taiwan (R.O.C)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13.1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4相符。 8 No.3.Aly8,Ln.202,Minguan Rd.Bang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32,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13.2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5相符。 9 4F.,No.5,Ln.35,Datong St.,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18,Taiwan (R.O.C)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12.9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6相符。 10 4F.,No.68,FuxingSt.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45,Taiwan (R.O.C)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12.8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7相符。 11 3F.,No.1,Aly.9,Ln.202,Minquan Rd.,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32,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13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8相符。 12 3F.,No.46,Ln.260,Minquan Rd., 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43, 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13.1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9相符。 13 2F.,No.7,Aly.9,Ln .202,Minquan Rd.,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32, 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 13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10相符。 14 4F.,No.114,FuxingSt.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45, Taiwan (R.O.C) 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12.9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11相符。 15 4F.,No.72.Aly.2,Ln.130,Sec.2,Shuangshi Rd,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17,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 13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12相符。 16 5F.,No.3,Ln.70,Sec.2,Shungshi Rd.,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17,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 12.9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13相符。 17 2F.,No.14,Ln.21,Datong St.,Ba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18,Taiwan (R.O.C)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12.9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14相符。 18 3F.,No.88,JianguoSt.,Banqiao Dist.,Nw Taipei City 220045,Taiwan (R.O.C) 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13.1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15相符。 19 5F.,No.7-3,Aly.1,Ln.260,Minquan Rd.,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43,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5樓 13.2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16相符。 20 5F.,No.28,Aly.16,Ln.140,Sec 2,Sichuan Rd.,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57,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 13.1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17相符。 21 5F.,No.19,XinshegRd.,Tasha Dist.,New Taipei City 243093,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13.1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18相符。 22 5F..No.17.Xinsheng Rd.,Taishan Dist.,New Taipei City 243093, 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13.1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19相符。 23 2F.,No.5,Aly.16,Ln.273,Sec.2,Mingzhi Rd.,Taishan Dist.,New Taipei City 243093,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 13.4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20相符。 24 4F.No.4 ,Xinmin Rd.,Taishan Dist.,New Taipei City 243088,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號4樓 13.4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21相符。 25 4F.No.11,Aly 4,Ln.237.Sec.2,Mingzhi Rd. Taishan Dist.,New Taipei City 243093, 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 13.2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22相符。 26 2F.No.1,Ln.18,Wencheng Rd.,Taishan Dist.,New Taipei City 243087,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13.1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23相符。 27 5F.No.5,Aly.2,Ln.145,Sec.3,MingzhiRd.,Taishan Dist.,New Taipei City 243091,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 13.1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24相符。 28 5F.,No.8 XinminRd.,Tishan Dist .,New Taipei City 243088, 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號5樓 13.4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25相符。 29 5F.,No.25,Aly.1,Ln.419,Siyuan Rd.,Xinzhuang Dist .,New Taipei City 242034,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 13.1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26相符。 30 5F.,No.34,Ln.142,Fushou St.,xinzhuang Dist.,New Taipei City 242037,Taiwan (R.O.C)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13.4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27相符。 31 4F.,No.15,Ln.124,FushouSt.,xinzhuang Dist.,New Taipei City 220037,Taiwan (R.O.C)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13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28相符。 32 4F.,No.45,Xinsheng Ln..Zhongzheng Rd.,Xinzhuang Dist.,New Taipei City 242046,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巷00號4樓 13.3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29相符。 33 2F.,No.1,Aly.13,Ln.99,FushouSt.,Xinzhuang Dist.,New Taipei City 242036, Taiwan (R.O.C)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 13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30相符。 34 3F.No.281,Siyuan Rd.,Xinzhuabg Dist.,New Taipei City 242033,Taiwan (R.O.C)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13.1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31相符。 35 4F.No.13,Daren St.Zhonghe Dist.,New Taipei City 235084,Taiwan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13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33相符。 36 4F.No.19,LuoyangSt.Sanchong Dist.,New Taipei City 241029,Taiwan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13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35相符。 37 4F.,No.2,Ln.58,Sec .1,Zhongshan Rd.,Shulin Dist.,New Taipei City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 13.4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37相符。 38 No.61,Wangzi 2nd St.,Zhongli Dist.,Toyuan City 320004,Taiwan 桃園市○○區○○○街00號 13.1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38相符。 39 No.651,HongchangSt.,Luzhu Dist.,Toyua City 338013,Tiwan 桃園市○○區○○街000號 12.9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40相符。 40 No.2,2-56,ZhuweiSt.,Dayuan Dist.,Taoyuan City 337006,Taiwan (R.O.C.) 桃園市○○區○○街0000號 13 0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34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相符。 41 2F.,No.1,Ln.16, Guangzheng St. Banqiao Dist., New Taipei City 220032, Taiwan(R.O.C.)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13 3.5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37號函(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181至182頁)相符。 42 3F.No.162,,FushouSt.,Xinzhuang Dist.,New Taipei City 242037,Taiwan (R.O.C.) 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13.5 3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38號函(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183至184頁)相符。 43 4F,No.96.Zhongxing Rd.,Banqiao Dist., New Taipei City 220053 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10 2.5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39號函(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185至186頁)相符。 44 2F.,No.18,Ln.202, Fushou St., Xinzhuang Dist.,New Taipei City 242042, Taiwan(R.O.C.)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10.5 2.5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40號函(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187至188頁)相符。 45 5F,No.2,Ln.30,Changming St.,Xinzhuang Dist.,New Taipei City 000000 Taiwan (R.O.C)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11 3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41號函(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189至190頁)相符。 46 3F.,No.4,Aly.2, Ln9, Guangzheng St.,Banqiao Dist., New Taipei City 220032,Taiwan(R.O.C) 新北市○○區○○街0巷0弄0號3樓 11 2.5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42號函(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191至192頁)相符。 47 6F.,No.1,Aly.10, Ln.305, Zhonghe Rd., Yonghe Dist., New Taipei City 234021,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6樓 11 0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43號函、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193至194頁、第199至202頁)相符。 48 No.160,Zhuwei St., Dayuan Dist., Taoyuan City 337006, Taiwan (R.O.C) 桃園市○○區○○街000號 12 0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44號、第1120101145號、第0000000000號函(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195至198頁、第205頁)相符。 49 4F.,No.116,Xinzhuang Rd., Xinzhuang Dist., New Taipei City 242001,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12 0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44號、第1120101145號、第0000000000號函(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195至198頁、第205頁)相符。 50 No.130,Ln.87,Sec.1, Sichuan Rd., Banqiao Dist. New Taipei City 220066,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11 0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43號函、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193至194頁、第199至202頁)相符。 51 No.68-1,Zhuwei St.,Taoyuan City 337006,Taiwan (R.O.C) 桃園市○○區○○街0000號 14 0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120101148號函(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203至204頁)相符。 52 4F,No,83,Sec,2,Mingzhi Rd.,Taishan Dist,New Taipei City,243086,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11 0 ⑴112年8月21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112年度偵字第57290號卷五第199至202頁)相符。 53 4F.No.12.Aly.9,Ln.10,DarenSt.ZhongheDist.,New Taipei City 235084,Taiwan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 25.8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112年8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下稱新北刑大)現地勘查發現相同外觀泰國平信,夾藏大麻1包(12.6公克);原由臺北關移辦之信封做為誘餌再次投遞,112年8月16日在黃震愷住處再次查獲。 ⑵地址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32相符(13.2公克)。 【大麻重量=13.2+12.6=25.8(公克)】 54 4F.No.160,Sec.3,Chongyang Rd.,Sanchong Dist.,New Taipei City 241030,Taiwan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25.4 0 ⑴112年8月7日由臺北關移辦;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112年8月10日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現地勘查發現相同外觀泰國平信,夾藏大麻1包(12.2公克) ⑵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7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336號函附件編號36(13.2公克)相符。 【大麻重量=13.2+12.2=25.4(公克)】 55 No.1,Ln.4,Xinmin St., Banqiao Dist. New Taipei City 220073, Taiwan(R.O.C.) 新北市○○區○○街0巷0號 0 0 112年8月16日在黃震愷住處查扣空信封上之地址;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56 2F,No.3,Aly.5,Ln.64,Sec.1,Xianmin Blrd.,Banqiao Dist. New Taipei City 220054,Taiwan(R.O.C.)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巷0弄0號2樓 0 0 112年8月16日在黃震愷住處查扣空信封上之地址;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57 3F,No.6,Minquan Rd., Banqiao Dist. New Taipei City 220073, 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號3樓 0 0 112年8月16日在黃震愷住處查扣空信封上之地址;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58 4F,No.1,Aly.2,Ln.69,Minzu Rd., Banqiao Dist. New Taipei City 220072, 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 0 0 112年8月16日在黃震愷住處查扣空信封上之地址;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59 5F,No.24,Ln.93,Chongqing Rd., Banqiao Dist. New Taipei City 220067, 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 0 0 112年8月16日在黃震愷住處查扣空信封上之地址;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60 3F.,No.8,Ln.37, Shuanghe St., Yonghe Dist., New Taipei City 234020, Taiwan(R.O.C)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0 0 112年8月16日在黃震愷住處查扣空信封上之地址;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61 5F.,No.5,Aly.6, Ln.177, Baoping Rd., Yonghe Dist., New Taipei City 234018,Taiwan(R.O.C)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 0 0 112年8月16日在黃震愷住處查扣空信封上之地址;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62 5F.,No.3,Ln.169, Fushou St., Xinzhuang Dist., New Taipei City 242042,Taiwan(R.O.C.)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 0 0 112年8月16日在黃震愷住處查扣空信封上之地址;且為黃震愷手機內紀錄之地址。 63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27.79 2.26 ⑴新北刑大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112年度偵字第67067號卷第8頁)編號29相符。 64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25 0 ⑴新北刑大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30相符。 65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14 0 ⑴新北刑大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33相符。 66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24.77 2.14 ⑴新北刑大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35相符。 67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 14.7 0.7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下稱永和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48相符。 68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 14.24 0.67 ⑴永和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50相符。 69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15 0.7 ⑴永和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58相符。 70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 15.4 0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下稱海山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51相符。 71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之A 14.28 0 ⑴海山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57相符。 72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16.07 0 ⑴海山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119相符。 73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 17 0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下稱板橋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扣案大麻重量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78相符。 74 無 新北市○○區○○路0號3樓 27 0 ⑴板橋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地址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88相符,惟扣案大麻重量不符,應為附表2編號88(15公克)、90(12公克)扣案之大麻重量相加。 75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4 19 0 ⑴板橋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104相符。 76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14.14 0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下稱林口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135相符。 77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11.17 2.25 ⑴林口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157相符。 78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13.01 0 ⑴林口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161相符。 79 無 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18.63 0 ⑴林口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163相符。 80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 14.36 0 ⑴林口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⑵與航空警察局檢送人犯報告書附表2編號184相符。 81 無 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14.86 0.6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隊依黃震愷手機內地址查獲。 82 無 桃園市○○區○○街00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83 無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84 無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85 無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86 無 桃園市○○區○○街0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87 無 桃園市○○區○○街0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88 無 桃園市○○區○○街00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89 無 桃園市○○區○○街0○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90 無 桃園市○○區○○街000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91 無 桃園市○○區○○街00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92 無 桃園市○○區○○街00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93 無 桃園市○○區○○街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94 無 桃園市○○區○○街0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95 無 桃園市○○區○○街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96 無 桃園市○○區○○街00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97 無 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98 無 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99 無 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00 無 桃園市○○區○○○街0巷0號之1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01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02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03 無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04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3、4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05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06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07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08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09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10 無 新北市○○區○○○路00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11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18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12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13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14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15 無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16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17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18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19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20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21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4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22 無 新北市○○區○○路00號4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23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24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25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26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27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28 無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29 無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30 無 新北市○○區○○路0號4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31 無 新北市○○區○○路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32 無 新北市○○區○○路0號2、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33 無 新北市○○區○○路0號2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34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35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36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37 無 新北市○○區○○街0巷0弄0號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38 無 新北市○○區○○路00號2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39 無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40 無 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41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4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42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43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2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44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45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46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47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48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2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49 無 新北市○○區○○路00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50 無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1號4、24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51 無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52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7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53 無 新北市○○區○○街000號4F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54 無 新北市○○區○○街0巷00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55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56 無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巷0弄0號2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57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58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59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60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61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62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63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9弄3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64 無 新北市○○區○○路○○巷00弄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65 無 新北市○○區○○路○○巷0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66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67 無 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68 無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69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2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70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71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2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72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2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73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74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75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76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77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78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79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80 無 新北市新莊區昌明街16/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81 無 新北市○○區○○街00號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82 無 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83 無 新北市○○區○○街00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84 無 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85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86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6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87 無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6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88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89 無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1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90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91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92 無 新北市新莊區景德路11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93 無 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94 無 新北市○○區○○路00號之112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95 無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96 無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97 無 新北市○○區○○街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98 無 新北市○○區○○街00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199 無 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00 無 新北市○○區○○街00號2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01 無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02 無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03 無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04 無 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05 無 新北市○○區○○街000號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06 無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07 無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08 無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09 無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10 無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11 無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5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12 無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13 無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14 無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15 無 新北市○○區○○路00號之11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16 無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217 無 新北市○○區○○街0街00號 0 0 黃震愷手機內所記錄之地址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1 iPhone手機(黑色,門號0000000000號) 1 支 ⑴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⑵被告偵訊時稱用以連繫本案共犯黃震愷、張歸意、趙龘譁使用(113年度偵字第11246號卷第533至534頁) 2 iPad mini平板電腦 1 台 序號:C54PD6KR4G號 3 iPhone SE手機(紅色,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1張) 1 支 ⑴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⑵被告偵訊時稱與本案無關(113年度偵字第11246號卷第533至534頁) 4 iPhone 13手機(白色) 1 支 ⑴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⑵被告稱是用來操作加密貨幣使用(113年度偵字第11246號卷第49至50頁) 5 筆電(Apple牌)M2 1 台 ⑴序號:DM6T7KV72F號 ⑵被告稱是用來追劇使用(113年度偵字第11246號卷第49至50頁) 6 Transcend 1TB硬碟 1 個 ⑴S/N序號:I00000-0000號 ⑵被告稱為全新未拆封(113年度偵字第11246號卷第49至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