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55號
PCDM,113,訴,155,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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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芷欣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續字第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幫助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及參加6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 實
乙○○明知鄭瑞呈廖煥庭持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係為販賣以營利(鄭瑞呈廖煥庭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81號判處罪刑在案),竟基於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由鄭瑞呈於不詳時間,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及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並藏放於乙○○及鄭瑞呈當時同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4樓之住處(下稱本案住處)及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內,由鄭瑞呈伺機兜售予買家,而乙○○則在鄭瑞呈忙碌時,協助鄭瑞呈注意手機來電,將買家來電轉交給鄭瑞呈接聽,待達成交易之合意後由廖煥庭擔任小蜜蜂負責送交上開毒品,欲伺機販售而持有之。嗣經警方於民國112年3月8日持搜索票、拘票,於上址執行搜索、拘提時,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致鄭瑞呈尚未著手於銷售行為前即為警查覺而未得逞。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41至45頁、偵續字卷第6至8頁 、本院卷第33、64頁),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鄭瑞呈廖煥庭 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相符(見偵字第12、391頁反面、34至3 5、368至369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見偵字卷第56至60、62至65頁 )、搜索扣押現場暨扣案物照片(見偵字卷第95至100頁反 面)、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



號、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5月22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偵字卷第410至412、 414至415頁)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 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 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 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 ,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 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始終無 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 販賣行為,而僅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 6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判決參照)。次按販賣毒品 係違法行為,亦無公定價格,可任意分裝增減份量及純度, 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 、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 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來源之可能風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 準,故常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 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其販賣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 明確外,實難察得其具體得利之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 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之目的在於意圖營利則屬同 一。是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 本意之關係外,尚難祇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 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即謂其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 之追訴。再者,毒品之價格不低,取得不易,苟無利可圖, 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之風險,平白無端轉讓他人,而有從中 賺取價差或量差以牟利之意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 22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 決均同此見解)。查證人鄭瑞呈於偵查中供稱:購毒成本是 我出,除了我以外,其他擔任控台或小蜜蜂的人就是每1公 克愷他命或每1包毒咖啡包抽新臺幣(下同)100元,剩下錢 全歸我等語(見偵字卷第392頁),是依證人鄭瑞呈持有愷 他命及含第三級毒品成分咖啡包,為此計畫分工通訊指示證 人廖煥庭進行收錢交毒之歷程,而支付勞力時間費用,及甘 冒嚴查重罰高度之風險,衡情其等乃有利可圖,足認證人鄭 瑞呈、廖煥庭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 合理認定。而被告既會於證人鄭瑞呈忙碌時協助接聽電話, 其對證人鄭瑞呈廖煥庭持有該等毒品有牟利之意圖亦應知 之甚詳,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 級毒品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幫助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罪,然查,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毒品咖啡均同時含有2種第三級毒品,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是公 訴意旨容有誤會,惟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於 審理時告知被告此部分犯行可能另涉犯幫助犯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見本院卷第55頁 ),並給予被告答辯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二)被告係以一個行為同時幫助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斷。
(三)被告本件所犯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毒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 適用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就本件所犯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 二種以上毒品罪之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已 如上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且其未參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毒品罪之構成要件,僅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本案犯行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 輕事由,依法先加重後遞減之。又被告所犯上開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經依上開規定 減輕其刑後,所應量處最低本刑尚與其本案所犯罪刑程度 相符,故難認其所涉販賣毒品罪刑有何科以最低法定刑度 而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是就被告本案所涉犯 行,尚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對人體具有危害性, 為我國法律嚴格禁止販賣之第三級毒品,竟無視於此,仍 為前開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犯行,助長毒品氾濫風氣 ,應嚴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 衡其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係幫助配偶 而為此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高中畢業、目前從事會計 工作、月收入3萬元、須扶養2歲之未成年子女之教育、職



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64頁)及無前科之素行(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所為固屬不當,惟於犯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其經此警詢、偵查等訴訟程序及本院論罪科刑,當知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4年,以 啟自新。惟為督促其明瞭所為非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月內,向國庫支付6萬元及參加6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並 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至扣案之物品均非被告所有,且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8 1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重複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本件原定於113年7月24日宣判,惟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宣判)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檢體外觀 檢體重量、成分 查扣地點 1 NINTENDO SWITCH字樣及商標圖案白點灰色包裝袋內含蘋果綠粉末21包 驗餘毛重共64.5986公克。檢出①4-甲基甲基卡西酮;②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本案住處前停放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內 2 白色晶體5包 驗餘毛重共4.7412公克,純質淨重共2.681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 3 NINTENDO SWITCH字樣及商標圖案白點灰色包裝袋內含蘋果綠粉末24包 驗餘毛重共75.2350公克。檢出①4-甲基甲基卡西酮;②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本案住處之客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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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