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778號
PCDM,113,聲,2778,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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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竣博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竣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竣博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後執行有期 徒刑4年2月,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3 年7月18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10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其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月20日,有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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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