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9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寧祖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128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寧祖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寧祖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5月6日予 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 稱另案),而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 檢署)借被告執行另案,被告已於113年7月24日起開始執行 等情,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執癸字第7755號執行指 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本院審酌本案業於113年7月23日宣判,且被告現因另案入 監執行,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爰依前揭 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另案之日即113年7月24日起,撤銷羈 押。又被告現非由本院羈押,自無停止羈押與否之情,本件 聲請已無必要,特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