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3年度,245號
PCDM,113,簡上,245,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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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鋒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4月26日113年度簡字第93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956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次按 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此觀諸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自明。查本案上訴人即 被告陳鋒澤(下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於民國113年7 月16日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 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 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爰引用附件即原審判決(含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等語。三、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 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決要旨參 照)。本案原審於量刑時,已審酌被告前有毒品案件經法院 送觀察勒戒,猶未能記取教訓,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 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 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 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 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量 定之刑度,已具體審酌被告之各種情狀及相關事由,其量刑



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且無明顯偏重之情形。是本院審 酌原審判決之量刑事由,認為原審量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均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從而,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 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並從輕量刑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鋒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5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鋒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證據第2行「出具」應更正為「000年0月00日出具」及同 欄二第2行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 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毒品案件經法院 送觀察勒戒,猶未能記取教訓,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 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 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 ,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



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 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5956號
被   告 陳鋒澤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鋒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 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 8月14日21時52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同日徵得其同意採 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鋒澤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員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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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