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2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仁犯竊盜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俊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2月5日8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前,徒手竊取林繼傳所有,置放於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灰色斜背包1個,及其中之皮夾1 個、新臺幣(下同)200元、身分證、健保卡、駕照、醫療 卡、合作金庫金融提款卡各1張、記名悠遊卡2張、敬老愛心 悠遊卡1張等物。嗣經林繼傳發現遭竊,並自行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前尋獲上開灰色斜背包1個後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尋獲上開皮夾1個,及其中之身 分證、健保卡、駕照、醫療卡、合作金庫金融提款卡各1張 、記名悠遊卡2張、敬老愛心悠遊卡1張等物後,循線通知黃 俊仁到案說明,始悉上情。案經林繼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
二、本件之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俊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 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漠視法紀,其所為誠屬不該 ,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 竊盜之手段、所竊得之物品之種類、數量、價值,且部分財 物已發還告訴人林繼傳、曾有數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 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因本件犯罪而取得現金200元,未據扣案,屬於被告所 有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其餘竊得之 物均已尋獲並發還告訴人等情,經告訴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 ,並有贓物領據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092號
被 告 黃俊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2月5日8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 徒手竊取林繼傳所有置放於ABM-0919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 內之灰色斜背包1個(內含新臺幣《下同》200元、身分證、健 保卡、駕照各1張、醫療卡、合作金庫金融提款卡1張、記名
悠遊卡2張、敬老愛心悠遊卡1張,總價值1,000元)。嗣經警 獲報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通知黃俊仁到案說明,復於新北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尋獲上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 各1張、醫療卡、合作金庫金融提款卡1張、記名悠遊卡2張 、敬老愛心悠遊卡1張、皮包1個等物(已發還)。二、案經林繼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俊仁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繼傳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領 據1份、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4張、扣案物品暨現場照片4張 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之犯 罪所得(扣除已發還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請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