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第1089號、第1368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育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所載「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1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應補充為「並由本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8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12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附表編號1證據欄中所載「(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 」,應更正為「(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㈢理由部分補充:「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 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 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 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 即96小時)等事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民國 81年2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且為本院 辦理施用毒品案件於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查:被告劉育廷 經警於民國112年7月5日15時2分許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以 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 ,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見被告於前揭採集尿液檢 體時間前96小時內之某時,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育廷3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低度行為,應為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被告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自首,減輕其刑:
經查:被告於其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3所示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係在未經發覺之前,就主動交付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接受裁判,此有被告警詢筆 錄在卷可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285 號偵查卷第16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53 2號偵查卷第20頁)。從而,被告主動告知上開2次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前,員警尚未知悉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 亦無任何合理之客觀證據足以顯示被告有為上開犯罪之嫌疑 ,自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㈢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劉育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 科刑判決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 ,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 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 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 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 理矯治為宜,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6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沒收銷燬之;而該物品所附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
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 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吸食器,經送鑑驗而以乙醇沖洗,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份存卷可參,顯見上開扣案物上含有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渣 ,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於其上之毒品殘 渣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而應整體視為第二級 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部分 2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267公克、驗前淨重0.077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768公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部分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089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
被 告 劉育廷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0巷0 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育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8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各1次。嗣為警於附表所示時、地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 物品,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大安分局、萬華分局 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 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育廷之自白及供述。
(二)附表所示之證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上開3次施用毒品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扣案之吸食器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附表:
編號 施用時、地 施用方式 查獲時、地 扣案物品 證據 偵查案號 1 112年7月5日 15時2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不詳地點 不詳方式 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於同日到場採尿送驗 無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應受尿液採驗人員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 113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 2 112年10月25日20時許 臺北市○○區○○○○○道0號228公園內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 112年10月25日22時10分許 臺北市○○區○○○○○道0號228公園內 吸食器1組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5544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吸食器1組 113年度毒偵字第1089號 3 112年11月18日某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居所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 112年11月20日16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6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70198)、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68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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