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9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銘輝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 執行完畢日期「於民國111年12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應 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11年12月3日執行完畢」外,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猶未能記取教訓,仍再犯本件竊盜犯行,顯 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延長矯治期間之必 要,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 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 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兼衡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 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機車,顯然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 勉持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機車 價值並已發還告訴人之所受損害已獲控制、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371號
被 告 張銘輝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
居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 6樓
(另案於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銘輝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2 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 以109年度簡字第6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竊盜 案件,經同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共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三案罪刑,嗣經同 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 民國111年12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12 年11月13日6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前,見林萬 龍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停放於 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持自備鑰匙啟動引擎電門竊取 該車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將該車棄置於新北市○○區○○○0段000 號前。
二、案經林萬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張銘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萬龍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照片15 張及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2月19日新北警鑑字第112252958 0號鑑驗書各1份;
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張;
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 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竊盜 犯罪,犯罪之罪質相同,且均係故意犯罪,有前案判決書附 卷可佐,被告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 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 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